「富邦台灣ETF傘型基金」2月27日掛牌上市
回上一頁
(2008/02/25 10:49:00)

由富邦投信所發行的「富邦台灣ETF傘型基金」於97年02月27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富邦台灣ETF傘型基金旗下包括「富邦台灣摩根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簡稱/代號:FB摩台/0057)、「富邦台灣發達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簡稱/代號:FB發達/0058)及「富邦台灣金融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簡稱/代號:FB金融/0059)三檔子基金,成為2008年最新掛牌上市的ETF。為慶賀新ETF上市,富邦投信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掛牌當日下午2時舉辦「富邦台灣ETF傘型基金上市典禮暨說明會」,邀請市場共同見證臺灣ETF發展階段的另一項里程碑。

「富邦台灣ETF傘型基金」之三檔子基金,上市後的交易模式與手續費、證交稅費用同一般股票,價格是經由證交所的電腦撮合,買、賣雙方都須到公開市場上交易,資訊透明公開,因此先前來不及參與IPO現金認購的民眾,仍可透過集中市場進行投資。

股票代號0057的「富邦台灣摩根基金」是以「MSCI臺灣指數」作為標竿指數,由摩根史坦利公司(MSCI)編製而成,該指數包含大型藍籌股、中型潛力股,產業分散,涵蓋傳產、電子及金融等產業,在國際上的知名度高,代表台股大盤趨勢,也是外資投資台股的主要參考指標;股票代號0058的「富邦台灣發達基金」的標竿指數則是採用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英國富時公司(FTSE)合編,「臺灣發達指數」採國際分類標準,以八大產業作為其成分股,剔除金融與科技類股,台灣主要的傳產、中概龍頭股,幾乎都納入該指數中;另外,股票代號0059的「富邦台灣金融基金」旨在追蹤「金融保險類股指數」,此一指數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自行編製,以上市滿一個月之金融保險類股票為其成分股之篩選條件,涵蓋金控、銀行、保險及證券等次產業,足以代表台灣金融市場的整體表現。

富邦投信台灣ETF產品線

基金名稱

富邦台灣摩根
基金

富邦台灣發達
基金

富邦台灣金融
基金

富邦台灣科技
基金

追蹤指數

MSCI臺灣指數

臺灣發達指數

金融保險類股指數

臺灣資訊科技指數

股票簡稱

FB摩台

FB發達

FB金融

FB科技

股票代號

0057

0058

0059

0052

掛牌地點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股投資區塊

整體市場

傳產

金融

電子


•相關投信:BFZFPA
註1: 基金並非存款,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委託人須自負盈虧,本公司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本公司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風險預告與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4: 本公司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前述文件併揭露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委託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或本公司網站下載。
註5: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另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公司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本網頁中之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註6: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註7: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又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註8: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註9: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註10: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註11: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又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註12: 以上資訊來源由嘉實資訊提供,僅供投資人參考,惟相關資訊仍應以各基金公司公告為準。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